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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开包暗网入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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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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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3500元/生·年(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新生入学的9月份起发放,直至正常毕业年份的6月份止,共计30个月(每年发放10个月,其中7、8月份不发放)。发放名单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于每年9月份报财务处。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和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同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助学金;

(二)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手续后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三)出国或出境留学3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助学金;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起的次月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起的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五)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等情形,酌情扣发或停发助学金;

(六)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其它经认定需暂停或终止发放的情形。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